(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07号(2)
7、刑事照片,证明被查获的赌博地点及赌博工具、赌资的情况。
8、“楼房出租合同书”,证明陈东川于2013年5月6日将位于贵屿镇华美华集一街16、18、20、22号楼房租给被告人黄某作为经营台球娱乐场地,租金40000元,租期一年(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于198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预交罚金,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赌资96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汉隆
审 判 员 林子平
人民陪审员 林淑扬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雁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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