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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5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同案人吴亚涛(另案处理)合伙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房子作为工场,购进原材料及机械设备并雇佣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2012年7月28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制假工场,查获假冒“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成品洗发水及沐浴露8698瓶(价值173232元)以及用于制假的原材料一批、制假机械1台、粤DP7489四轮小货车1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郭赛叶、郭坤木、郭坤城、郭创雄、曾妙娟、郭振流、郭松章、郭华英、郭晓南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别报告,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车辆查询信息,关于咨询假冒洗涤用品的回复函,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合伙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房子作为工场,购进原材料及机械设备并雇佣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2012年7月28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制假工场,现场查获假冒的“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成品洗发水及沐浴露8698瓶(价值173232元)以及用于制假的原材料一批、制假机械1台、粤DP7489四轮小货车1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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