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5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同案人吴亚涛(另案处理)合伙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房子作为工场,购进原材料及机械设备并雇佣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2012年7月28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制假工场,查获假冒“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成品洗发水及沐浴露8698瓶(价值173232元)以及用于制假的原材料一批、制假机械1台、粤DP7489四轮小货车1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郭赛叶、郭坤木、郭坤城、郭创雄、曾妙娟、郭振流、郭松章、郭华英、郭晓南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别报告,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车辆查询信息,关于咨询假冒洗涤用品的回复函,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合伙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房子作为工场,购进原材料及机械设备并雇佣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2012年7月28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制假工场,现场查获假冒的“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成品洗发水及沐浴露8698瓶(价值173232元)以及用于制假的原材料一批、制假机械1台、粤DP7489四轮小货车1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郭赛叶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中旬,她的孙女婿郭某某和另两名男子找她说其朋友要租用场地做加工包装生意,其中一名男子跟她谈租用场地的事,在郭某某的请求下,她同意将位于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的老厝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给他们。
2、证人郭坤木的证言,证明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是他母亲郭赛叶建的房屋,由郭赛叶独自居住。事发后他听郭赛叶说其将房子租给两名男子。
3、证人郭坤城的证言,证明贵屿镇石夹村东兴三巷1号是他母亲郭赛叶建的房屋,由郭赛叶独自居住。他听郭赛叶说其将房子租给两名男子。
4、证人郭创雄的证言,证明他的儿子郭晓南有1辆车牌号为粤DP7489的五菱牌货车,该车于2012年7月24日转让卖给贵屿镇西美村人郭某某,当时签有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
5、证人曾妙娟的证言,证明位于贵屿镇石夹东兴三巷1号的下山虎厝安装的水表是郭赛叶申请安装的,水费由郭赛叶缴交,但登记时就登记在郭坤木名下。该厝平时是郭赛叶在居住。
6、证人郭振流的证言,证明位于贵屿镇石夹东兴三巷1号的下山虎厝安装的电表是十几年前安装的,登记的户主是郭坤木。从2011年开始该厝是郭赛叶在居住,电费是郭赛叶缴交,偶尔由郭坤木的妻子来缴交。
7、证人郭松章的证言,证明他的儿子郭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前后曾买过1辆二手四轮厢式小货车(车牌号码为粤DP7489)。
8、证人郭华英的证言,证明她的丈夫郭某某曾买过1辆二手四轮厢式小货车(车牌号码为粤DP7489),该车是郭某某在使用。位于贵屿镇石夹村郭坤木的下山虎老厝平时是她祖母郭赛叶独自居住。
9、证人郭晓南的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11月11日购买了1辆粤DP7489小四轮货车,该车于2012年7月24日被他以27000元转让给郭某某,并签订了一份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
10、被告人郭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1年7月份,他认识了浙江省义乌市人吴亚涛。2012年7月份,吴亚涛招他合作做假洗发水生意,其出资7万元负责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雇用工人,同时负责工场的生产管理和销售,他主要负责提供场地和出资二万多元购车运载货物,场地租金另外计还,所赚利润以七比三的比例分配,即吴亚涛占七成,他占三成。随后他联系吴亚涛到贵屿镇石夹村他妻子的祖母郭赛叶独自居住的东兴三巷1号的一座老下山虎厝看场地,当时吴亚涛还带了另一人一起来。他跟郭赛叶介绍说朋友要租地方开工厂做加工生意,吴亚涛跟郭赛叶商量租用场地的情况,后确定每月租金500元。几天后,吴亚涛叫人载来1台机器和一些材料(洗发水、塑料瓶、纸箱)到工场存放。次日,吴亚涛又领来两名外省男子到工场帮忙包装。2012年7月20日,在吴亚涛的组织指挥和管理下,工场开始生产,由吴亚涛操作1台手动灌装机,生产包装假冒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洗发水和沐浴露,他在工场协助管理并参与一起生产。2012年7月24日,他向郭晓南购买1辆二手货车(车牌号为粤DP7489)。他和吴亚涛合伙生产出来的成品有假冒清扬、飘柔、六神、潘婷等洗发水和沐浴露约130件。2012年7月28日晚,吴亚涛叫他准备将货用货车载去托运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工场生产包装的货物尚未载走,全部存放在工场中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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