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27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27号



原告杨X,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X,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勤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2004年她与被告陈X在打工时相识,在对被告陈X性格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2日生育男孩陈俊东,2010年9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她逐渐觉得与被告陈X根本合不来。2008年后,因生意不顺利,家庭生活困难,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被告陈X经常借故对她辱骂甚至殴打。2012年春节期间,在番禺租住处,被告陈X当她母亲的面要殴打她,并辱骂她的母亲,毫无半点亲情。她提出协议离婚,被告陈X曾同意,后又不同意。她与被告从2012年下半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儿子陈俊东从小一直由她父母抚养,被告陈X从不关心儿子。她从2008年起患严重的月经不调病,长期医治不见好转,医生警告可能不久就完全闭经。她从2005年生育第一胎后没再怀过孩子,已丧失生育能力。儿子归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今后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请求判令:一、她与陈X离婚;二、婚生儿子陈俊东由她抚养,抚养费她自行承担。
被告陈X辩称,他与原告杨X于2004年1月2日在外打工时认识,双方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谈婚。2004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2日生育儿子陈俊东,由于夫妻感情好,生活较稳定,双方于2010年9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他与原告杨X从相识、相爱以至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已近十年,生育一个孩子,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很好,可谓婚姻幸福,家庭美满。原告杨X诉称他性情暴躁、蛮不讲理和在2008年、2012年在番禺租住处两次动手殴打原告的情况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好,共同在外做生意,他从没殴打原告杨X。他尽心尽力赚钱理家,完全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生活期间双方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杨X诉称因感情破裂从2012年下半年起与他分居到现在,从不见面,也不属实。他从未与原告杨X分居,更没有出现协议离婚一事,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孩子还小,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给孩子一个幸福的关爱环境和安稳的生活空间,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婚姻家庭的完整。他不同意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结婚登记及生育儿子的情况;番禺区市桥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证明她月经失调,以后不能生育孩子。
被告陈X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与被告陈X于2004年1月自由恋爱,2004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2日生育儿子陈俊东,2010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杨X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从2012年下半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X与被告陈X属自愿结合,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杨X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陈X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未满二年,原告杨X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杨X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杨X与陈X离婚。
二、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勤广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