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77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涉嫌犯抢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于2013年6月15日下午、6月17日下午和6月19日下午先后3次在其租住的位于潮阳区铜盂镇市上村“金祥住宿”408号房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晓敏吸食冰毒。2013年6月24日上午和6月27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先后2次在上述出租屋中容留吸毒人员林浩忠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晓敏、林惜卿、林浩忠等人在该房间中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一批。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彭晓敏、林惜卿、彭作坚、谢小红、林浩忠的证言及证人彭晓敏、谢小红、林浩忠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下午、6月17日下午和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先后3次在其租住的位于潮阳区铜盂镇市上村“金祥住宿”408号房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晓敏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6月24日上午和6月27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先后2次在上述出租屋中容留吸毒人员林浩忠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晓敏、林惜卿、林浩忠等人在该房间中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一批。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彭晓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她与彭某某、林惜卿、“胞兄”等人在铜盂镇市上村彭某某开的“金祥住宿”408房中,“胞兄”拿出一个矿泉水瓶吸冰毒,她也过去吸几口,彭某某、林惜卿也跟着吸冰毒。过一会,林浩忠带了一个男青年也到该房间吸冰毒。后派出所民警到该房间检查,将她和林惜卿、彭某某、林浩忠带到派出所审查。她在“金祥住宿”408房吸过4次毒品。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2号相片的人(彭某某)就是容留她吸毒的彭某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2、证人林惜卿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彭晓敏的证言。
3、证人彭作坚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7日开始,他每天都去铜盂镇市上村彭某某开的“金祥住宿”408房与彭某某、林浩忠吸食冰毒。
4、证人谢小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在金祥出租屋担任管理员。2013年6月28日下午,贵屿派出所到金祥出租屋408房抓获2男2女并查获吸毒用的矿泉水瓶。该408房是彭某某开的,其从2013年5月份开始就开了408房居住。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0号相片的人(彭某某)就是在金祥出租屋开408房的彭某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5、证人林浩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他和彭昭作一起到铜盂镇市上村彭某某开的“金祥住宿”408房,当时房间里有彭某某、彭晓敏及一个女孩,后彭昭作先离开,彭某某拿起一个矿泉水瓶开始吸食冰毒,他也过去吸食。过一会,派出所民警来检查,将他和彭某某及两个女孩带到派出所审查。他在“金祥住宿”408房吸过3次毒品,分别在2013年6月24日上午、6月27日晚和6月28日下午。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9号相片的人(彭某某)就是容留他吸毒的彭某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6、被告人彭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28日下午,他在自己开的金祥出租屋408房中,“肥仔”带其女朋友到408房,“肥仔”先拿了一点冰毒吸食,他也跟着吸了一点。接着彭晓敏带着“惜卿”也到408房并跟着吸食冰毒,“肥仔”吸完后带其女朋友先离开。没多久,林浩忠及其朋友“焦作”也到408房并先后拿出冰毒吸食。当天下午5时多,派出所民警到场将他们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两个。他还于6月24日早上、6月27日晚上在金祥出租屋408房中拿冰毒供林浩忠吸食,于6月15日下午、6月17日下午、6月19日下午在该房间中拿冰毒供彭晓敏吸食。经他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2号相片的人(林浩忠)就是一起吸毒的林浩忠。对二组各12张不同女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2号相片的人(彭晓敏)就是一起吸毒的彭晓敏;第二组第5号相片的人(林惜卿)就是一起吸毒的“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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