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许X,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钦,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X,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X诉被告叶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勤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钦、被告叶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诉称,1985年底,她与叶X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1986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10月31日生育儿子叶健笙,1994年3月2日生育女儿叶健丹,1995年11月7日生育儿子叶健培。婚后,她任劳任怨,料理家务,照顾被告父母和三个小孩。她在原汕头市保险粉厂上班,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叶X一直从事建筑工作,每年与她相聚的时间短。1995年她所在单位破产,被迫下岗,由于没有稳定工作,她只好在她父母开设的私人骨科诊所帮忙,补贴家用。原、被告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后来叶X在东莞、广州等地做建筑,双方沟通机会更少,叶X一年只回家一两次。2008年她父亲卧病,叶X得知后不前往看望,甚至连她父亲病逝也不肯回来祭拜。她为此多次哀求甚至争吵均无奏效,叶X竟提出离婚,自2008年开始就不给付家庭生活费。2010年叶X无端吵闹甚至殴打她,双方感情更恶化,叶X连2011年春节也不愿回家,并多次提出离婚,双方一直分居至今。2012年她母亲病倒,叶X也不回来探望。她实在无法再忍受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在财产方面,婚后于1997年她父母及她出资6万元,叶X出资6万元,合共约12万元,共同购置位于指南里10幢2梯805房(面积78.76平方米)。她现在汕头做钟点工,工作辛苦收入甚微。叶X长期在外从事建筑工作,每月工资9,000元以上。因双方感情不和,早已分居两地生活至今,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一、她与叶X离婚;二、儿子叶健培由她抚养,叶X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三、址于汕头市金平区指南里10幢2梯805房产归她所有;四、叶X一次性支付她经济困难帮助金40,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由叶X承担。
被告叶X辩称, 他不同意离婚。他与许X是1985年间认识的,一年后结婚,生育了二儿一女,现小儿子今年11月份就成年了。1986年结婚后租厝在汕头市区居住,开始许X到工厂打工,他到工地做工。1995年许X做工的厂破产,他们一家从汕头搬到关埠石井居住。家庭的一切费用都是靠他从工地寄给。许X诉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于2010年无端吵闹殴打她,2011年春节不回家,多次提出离婚,两人一直分居至今。他很难想象许X为何能编出这样的事。凡是到工地做工的人,少回家这是众所知道的,但与亲人的沟通靠的是心。今年春节,他们一家人就从春节前欢聚到正月十三日才各自外出做工,邻居知道,孩子可证,但刚刚分开几月,许X说从2011年我们就分居至今,说话没有观前顾后。他与许X从两情相悦开始,风雨同路几十年,他对许X、对孩子都问心无愧,对丈人丈母娘的恩时刻感念在心。
原告许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原告做绝育手术的情况;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村宅基地地籍表,证明汕头市金平区指南里10幢2梯805房产和潮阳区关埠镇玉二村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叶X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审理中,被告叶X对原告许X提交的证据村宅基地地籍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该房产其母亲在居住,属婚前财产;对其他证据证明的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许X与叶X于198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10月31日生育儿子叶健笙,1994年3月2日生育女儿叶健丹,1995年11月7日生育儿子叶健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许X于2013年农历正月十三日离开家庭。许X认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无法忍受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许X与叶X属自愿结合,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许X主张夫妻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叶X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许X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许X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X与叶X离婚。
二、驳回许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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