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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张X,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昭义,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珊玲,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X诉被告赵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勤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周昭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13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赵X醉酒且无证驾驶粤NL2692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谷饶深洋往案前方向行驶,途径潮阳区谷饶镇谷金路案前江川大排档门口路段时,与他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辉红、张少芳、黄佳玲发生碰撞,造成他左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左小指末节缺失等严重后果。2013年1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赵X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他受伤后被送往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31日出院,但今后仍需继续治疗。请求判令:1、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1,372.53元、护理费12,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8,302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1,590元、康复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 42,17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89元、鉴定费2,500元 ,共111,794.53元,按70%计为78,256.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没有答辩。
原告张X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X的身份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X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病历,证明张X伤情及住院治疗时间;4、医药费单据,证明张X住院治疗医药费11,372.53元;5、鉴定意见书,证明张X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1,590元、康复费3,150元、住院期间16天2人护理,出院后74天1人护理;6、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赵X因交通肇事被刑事处罚;7、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张X生育三个子女,属农村户口。
被告赵X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20时30分左右,赵X醉酒驾驶粤NL2692号三轮摩托车从谷饶深洋往案前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谷饶镇谷金路案前江川大排档门口路段时,与张X对向驾驶搭载黄辉红、张少芳、黄佳玲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X、黄辉红、张少芳、黄佳玲受伤和两车损坏,赵X、张X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认定,赵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X被送往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31日出院,住院16天。出院诊断:1、左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2、左小指末节缺失。出院医嘱: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术后6周回院复诊,未经同意,患肢禁止负重。张X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11,372.53元。
在诉讼过程中,张X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同济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07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X的损伤目前评定为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8,000元;3、营养费1,590元;4、康复费3,150元;5、护理期90天,其中住院16天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配护理人员2人;出院后护理时间74天,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配护理人员1人。张X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同时查明,张X在事故发生前与妻子共同扶养的被扶养人:女儿张丹纯(1998年5月22日出生),女儿张丹燕(1999年10月17日出生),儿子张伟东(2001年4月6日出生);张X及被扶养人均为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赵X醉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行经混合道路遇有障碍的路段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原因;张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超员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原因。交警部门认定赵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张X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害,属赵X、张X的过错行为所致,赵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按70%承担赔偿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
张X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核定如下: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张X住院期间医疗费用11,372.53元,本院予以确认。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经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后续治疗费用8,000元,其请求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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