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原告汕头市潮阳***,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
法定代表人肖**。
被告潮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
被告马**,男,1*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
原告诉被告潮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统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以借新为由向其辖属分支机构汕头市潮阳***成田社借款人民币8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9月13日,约定利率(月息)8.0625‰。同时,由被告马**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马**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2.《保证合同》1份;3.《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各1份;4.《借款借据》1份;5.马**出具的《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1份;6.**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7.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8.成田信用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原告出具的《证明》1份。
被告**公司、马**均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被告马**向原告的内设机构成田信用社出具《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同意为**公司向成田信用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马**(作为保证人)与成田信用社(作为债权人)签订潮成田农信(2011)保字第10120117475900093号《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人应债务人**公司的要求,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潮成田农信(2011)借字第10020117475900095号《借款合同》的履行,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成田信用社(作为贷款人)与被告**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潮成田农信(2011)借字第10020117475900095号《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借款类型为借新还旧,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金额为8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年利率9.675%,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当日,成田信用社向被告**公司发放贷款85万元,被告**公司在成田信用社出具的《广东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的内设机构成田信用社借款,借贷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成田信用社已依约发放贷款85万元,被告**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但被告**公司并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显已构成违约,故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及逾期期间的利息。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马**向成田信用社出具《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并与成田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故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阳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归还原告汕头市潮阳***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年利率按9.67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2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675%加收50%计算)。
二、被告马**应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潮阳市**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