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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9号 (2)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举证。
被告XXX没有书面答辩,当庭辩称鄂E/1A466重型半挂牵引车、鄂E/1188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对原告的各项损失除了鉴定费由被告XXX承担之外,其他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诉讼中,被告XXX称事故发生后有支付2万元给原告。
被告X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收条,证明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有通知垫付医疗费,虽然收条只有写明收到5000元,但实际支付是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17时50分原告X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潮南往潮阳方向行驶,途经G324线潮阳区西丽园轻工机械二厂路段时碰撞了由被告XXX驾驶停于路右边的鄂E/1A466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鄂E/1188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原告XXX受伤住院治疗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当日转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8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颅脑外伤:双额叶脑挫裂伤,前纵裂区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线性骨折;2.创伤性湿肺;3.左侧第一肋骨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住院50天,共用去医疗费36734.28元。被告XXX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潮公交认字【2012】第D0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X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XXX负事故次要责任。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需护理时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进行鉴定评估。经本院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XXX的损伤目前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2000元;3. 营养费2300元;4. 康复费4500元;5. 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评估为 “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时间120天,配护理1人。
另查明,鄂E/1A466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E/1188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均是被告保险公司,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均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鄂E/1A466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E/1188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均为30万元。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再查明,原告XXX属于汕头市潮阳区城镇居民户口,家中有妻子陈淑娟,女儿蔡晓婷(2011年10月31日出生)。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原告X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XXX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可予采信。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提出异议,认为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颅脑损伤的鉴定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但没有举证,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本院应予采信。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但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据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计算,其中原告损失计:
1.医疗费:根据原告XXX提供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的金额36734.28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XXX住院期间需护理天数计50日,配护理人员1人,结合当地的护工市场价格及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即42344元/年),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50日×1人×(42344元÷365日)=5,800.54元。出院后护理时间120天,每日护理人员1人,护理依赖评估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可酌定为120日×1人×(42344元÷365日)×70%=9,744.92元。护理费共15,545.46元。
3.误工费。原告XXX称其事故发生前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启裕汽车维修中心工作,每月工资68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对XXX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汕头地区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789元/年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日2013年1月31日)即从2012年7月2日计至2013年1月30日共213日,误工费计23,219.33元(39,789元/年÷365日×213日=23,219.33元)。
4. 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但其没有提交车票凭证,且费用偏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交通费应以300元左右计,该主张不符合事实,不予支持。原告因住院及需要多次门诊、复查必然产生交通费,酌情给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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