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83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83号
原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郭更生,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 19XX年X月X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涛、林秀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简称揭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089号。
法定代表人陈钦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XX诉被告陈XX和被告揭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贵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郭更生,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林秀梅和被告揭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4日14时,被告陈XX驾驶粤V/LJ482号小型轿车在S234线潮阳区金灶镇政府后面路段,与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入院及车辆损坏。原告于当天被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8日出院,住院86天。
该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潮公交认字【2013】第D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查粤V/LJ482号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陈XX,该车已向揭阳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揭阳市分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及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被告揭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和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200元(护理费1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康复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待鉴定后确定)。二、判令被告陈XX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揭阳市分公司按交强险赔偿限额和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合计79,961元(护理费11,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康复费8,200元,营养费2,550元,误工费13,223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1,0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救护车费用850元,香蕉损失3,343元,摩托车2,000元)。二、判令被告陈XX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陈XX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陈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直通车”机动车保单,证明粤V/LJ482号牌小型轿车向揭阳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揭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证明原告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6月8日(共86天)在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和治疗等情况; 5、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康复费8,200元、营养费2,550元;6、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1,900元; 7、谷饶中心卫生院住院收费收据三单,证明原告由谷饶卫生院救护车送医院的费用850元; 8、户口簿、金灶镇旗头村委会证明, 证明原告父亲由原告兄弟二人扶养,二个儿女由原告夫妻抚养。9、金灶镇旗头村委会证明, 证明原告从事香蕉种植业。10、交警大队证明、金灶镇沟头村委证明、送货单,证明原告在事故中造成香蕉损失3,343元
被告陈XX辩称,一、2012年12月11日,粤VLJ482号小型轿车向被告揭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为50万元,并已投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本案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保险法》第65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诉请的赔偿额在答辩人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因此,答辩人无须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发生至今,陈XX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6,741.45元,被告揭阳市分公司应向陈XX支付该笔医疗费。陈XX积极抢救伤者周XX,支付了原告在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34,521.20元,门诊费2,210.25元,共36,741.45元。因粤VLJ48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揭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原告的诉请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陈XX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告揭阳市分公司应予理赔,支付陈XX36,74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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