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83号(2)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请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判决被告揭阳市分公司赔偿陈XX已支付的医疗费36,741.45元。
被告陈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陈XX身份证,证明被告陈XX的基本情况;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陈XX于2012年12月11日就粤VLJ482车向揭阳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3、“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单,证明陈XX于2012年12月11日就粤VLJ482车向揭阳人保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50万元,并已投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4、急诊药房收据收费收据,证明被告支付了原告在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34,521.20元,门诊费2,210.25元,共计医疗费36,741.45元;5、驾驶证、行车证,证明的驾驶资格及系粤VLJ482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揭阳市分公司辩称,1、医疗费用应按照当地医保标准进行用药,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垫付医疗费部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并提供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医疗费用清单和正式发票予以证实。对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以外的用药,应予以抵除。根据社保医疗的报销标准其中西药费应自负15%的比例,材料费及化验费不予赔偿,术麻材费应自负20%。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医院的收费收据。
2、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答辩人主张应按照护理人员误工费计算护理费,原告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有雇佣护工,应认定为家属护理,且被上诉人家属属于农业户口,从事农业活动。应当按照2012年农、林、牧、渔业年均收入15,933元/年计算,护理期限只计算到住院期间。
3、交通费应当有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发票予以证实。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再另作请求。
4、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提供户口本,根据户口性质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应按照2012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伤残系数因原告为十级伤残,应按照10%计算。
5、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用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工资表、误工证明等证据来证实原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误工损失。原告为农业户口应按照2012年农、林、牧、渔业收入15,933元/年计算其误工费,误工期的计算只应计算到定残前一天,治疗终结期限短于误工期限的应以治疗终结期限为其误工期。
6、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应有医院的诊断意见作为事实依据,且上述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再另作请求。
7、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其不属于我方的赔偿责任,且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
8、国务院实施颁布的交强险条款作出规定:把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有侵权人自行承担。
9、本案的原告方应提供肇事车辆年审合格的行驶证和肇事司机合格期内的驾驶证,来证明本案的肇事车辆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否则我方在商业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揭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公司的责任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14时,被告陈XX驾驶粤V/LJ482号小型轿车在S234线潮阳区金灶镇政府后面路段,与原告驾驶运载香蕉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入院及车辆损坏。当天,原告被送到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右内踝皮肤慢性溃疡;2、右腓骨骨折;3、右侧第6-8肋骨骨折并右肺挫伤;4、颈部软组织挫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6、脑震荡。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8日出院,住院86天,医疗费36,598.95元,已由被告陈XX支付。
2013年3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3]第D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3年9月26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康复费、营养费进行评估鉴定。2013年10月8日,该所作出同济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09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原告的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康复费8,200元;营养费2,55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
2012年12月31日,被告陈XX为粤V/LJ48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揭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2年12月3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30日24时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