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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92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刘X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芦塘,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X卿,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芦塘,公民身份号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武元、陈昱娜,均系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简称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东悦酒店南附楼一至二层。
负责人黄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铮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X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湖南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X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新庙,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郑光华、谢纯,分别为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原告刘X辉、刘X卿诉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和被告陈X球、林X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贵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辉、刘X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武元、陈昱娜,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铮杰和被告林X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光华、谢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辉、刘X卿诉称,2012年11月1日17时50分,杨宗川驾驶粤V0194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揭阳市往潮阳区方向行驶,行经潮阳区潮揭公路金灶镇花园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刘X辉驾驶的粤D8K79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X辉及摩托车乘坐者刘X卿两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两原告立即被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19日出院。
2012年11月15日,潮阳区交警大队对本宗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宗川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免负事故责任。另查,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承保事故车辆粤V0194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车辆所有人是陈X球,实际支配人是林X光。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林X光只支付两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用,对两原告因本宗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各被告均未予以赔偿。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其中医药费6,40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护理费28,800元、误工费9,401.76元、交通费2,000元、摩托车维修费用1,450元)共计52,860.04元,以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待鉴定后确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陈X球、林X光对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两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70,165.75元;2、判令被告陈X球、林X光对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人口及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认定杨宗川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免负事故责任。3、病历、住院及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证明两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的事实。4、医疗单据,证明两原告支付部分医疗费6,408.28元的事实。5、揭阳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一科证明,证明两原告因病情治疗需要,外购人血白蛋白4瓶、球蛋白2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证明,证明原告刘X卿每月工资4,500元。7、发票,证明原告支付摩托车维修费1,450元。8、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证明粤V0194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9、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基本信息查询,证明事故车辆的情况。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刘X辉后续治疗费用7,820元,康复费6,000元,营养费1,440元,住院48天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其中10天(手术期)配护理2人、38天配护理1人,出院后不配护理人员;原告刘X卿后续治疗费用880元,康复费6,000元,营养费1,440元,住院48天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配护理1人,出院后不配护理人员。11、发票,证明两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被告揭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粤V0194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答辩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责任保险限额内(超过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对原告诉求有证据证明合理合法的赔偿款进行赔偿。2、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及被告应提供粤V01945号肇事车辆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人员许可证以供佐证,否则不予赔偿。3、原告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4、医疗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赔偿,只同意赔偿医院医疗发票金额的80%。5、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住院天数每天50元。6、护理按住院天数每天50元计算。7、交通费应根据实际住院产生的交通费以及正式发票。8、诉讼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9、摩托车维修费应根据具体的损失及维修发票进行赔偿。10、误工费只能按农村户口性质及住院天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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