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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
   委托代理人:杨XX,情况同下。
   原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县XX镇XX公司宿舍XX号。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XX楼XX栋XX楼XX房。
   法定代表人:常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Jeffrey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市中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杨XX不服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朱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杨XX共同诉称:一、广州XX公司通过伪造两原告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复印件和假冒两原告签名的手段承接“主厂房、原材料堆场、焦炭堆场、水泵房、总高压房、烟窗、自行车棚”的防雷工程项目,该工程已被广州市气象局专案组确认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造假之一。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审核职责,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二、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气象主管部门必须首先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其次才是审核检测报告所载事项是否合格,如只有检测报告合格则不能核发合格证书。被告没有依法审核第三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导致造价工程顺利取得合格证书。因此,被告在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过程中玩忽职守,程序违法。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被告向第三人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建设的“主厂房、原材料堆场、焦炭堆场、水泵房、总高压房、烟窗、自行车棚”工程项目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即粤雷验[2008]AG-3-005《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辩称:一、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涉案《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是被告依第三人申请作出,该合格证没有提及原告姓名及其资质证书,并未直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二、被告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涉案辖区的气象主管部门,负有对讼争工程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2.第三人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三人的防雷装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被告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并核发《防雷装置合格证》,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而且,涉案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经防雷检测机构再次检测,进一步确认该防雷装置合格。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涉案防雷装置经两次检测均合格,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述的广州市博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已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另案处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第三人XX公司述称:一、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原告诉请已经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原告就同一诉请及理由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驳回起诉。二、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就同一事实的另一行政许可作出维持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据规则及维护法治统一原则,该判决对本案具有拘束力。三、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合格证合法有效。被告根据有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向第三人颁发验收合格证,符合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而且,涉案防雷装置每年年检均检测合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维持第三人的防雷装置行政许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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