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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2号




   原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街XX号XX房。
   委托代理人:杨XX,情况同下。
   原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县XX镇XX公司宿舍XX号。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XX楼XX栋XX楼XX房。
   法定代表人:常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斌,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XX、杨XX不服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案,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杨XX共同诉称:一、广州XX公司通过伪造两原告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复印件和假冒两原告签名的手段承接“广州市科学城KXC-H3项目C1-C2”的防雷工程项目,该工程已被广州市气象局专案组确认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造假之一。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审核职责,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二、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气象主管部门必须首先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其次才是审核检测报告所载事项是否合格,如只有检测报告合格则不能核发合格证书。被告没有依法审核第三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导致造价工程顺利取得合格证书。因此,被告在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过程中玩忽职守,程序违法。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被告向第三人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建设的“广州市科学城KXC-H3项目C1-C2”工程项目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即粤雷验[2010]AG-3-007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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