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2号(4)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杨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XX和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二○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俊茗
陈圣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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