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22号(4)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杨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XX和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二○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俊茗
陈圣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