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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17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17号



   原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街XX号XX房。
   原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县XX镇XX公司宿舍XX号。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XX楼XX栋XX楼XX房。
   法定代表人:常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埔XX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XX、陈XX,均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杨XX、杨XX不服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XX、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周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杨XX共同诉称:原告于2003年10月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2011年7月,原告得知有人盗用原告的资格证非法从事防雷工程活动后,立即向广东省气象局举报。广东省气象局经立案核查,证实原告举报属实,责令广州市气象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撤销广州市XX公司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决定》。广州市气象局经调查核实后,对广州市XX公司作出罚款194万元的决定。2012年2月13日,广州市气象局告知原告,第三人报建的“黄埔海关生活服务楼”的工程项目已被核查确认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造假工程,而广州市XX公司就是上述防雷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告对广州市气象局仅处罚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应当追究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行政责任,撤销其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并对该防雷装置工程依法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理由如下:一、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首要责任人,应对其竣工验收所涉及的欺骗、虚假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后果。二、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被许可单位,施工单位只是施工资质的被许可单位,而非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故应由第三人承担虚假竣工验收的行政责任和后果。三、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在整个防雷装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放任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第三人在整个设计审核、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过程中以建设单位名义客观上提供了大量虚假申报材料。五、被告在上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审查不严的过错。六、原告与撤销该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行政许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七、建筑物防雷设施是全社会防雷减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无资格证上岗将导致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的雷击隐患。八、即便涉案防雷工程将来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原告也不能容忍自己与这项通过欺诈取得验收合格的工程有任何的牵连。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建设的“黄埔海关生活服务楼”工程项目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即粤雷验[2009]AG-3-123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XX局辩称:一、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涉案《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是被告依第三人申请作出,该合格证没有提及原告姓名及其资质证书,并未直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二、被告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 被告作为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主体资格。2.第三人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三人的防雷装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被告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并核发《防雷装置合格证》,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而且,涉案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经防雷检测机构再次检测,进一步确认该防雷装置合格。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涉案防雷装置经两次检测均合格,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述的广州市XX公司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已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另案处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第三人黄埔XX中心述称:一、第三人的防雷装置工程从设计到投入使用的各个环节均严格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实施,申请办理的竣工验收手续合法有效。二、广州市XX公司经广东省气象局认定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资质,第三人认真审查了该公司的资质材料,故第三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和虚假欺骗行为。三、第三人的防雷装置经气象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检测和实地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且该防雷装置投入使用至今,运行良好。综上所述,第三人取得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合法有效,请求法院维持被告向第三人核发的粤雷验[2009]AG-3-123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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