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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19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XXXX巷66号。
被告人陈XX,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山龙驳塘街四巷1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公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于2013年6月3日对本案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于2013年6月17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陈XX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提出撤诉确属自愿,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撤回对被告人陈XX的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审判员 阮 丹
二○一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靳 梦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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