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0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萝岗区XXXX街八巷12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2]625号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至广州市萝岗区九龙大道九太路路口,等待与其事先联系好的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遇巡逻民警例行巡查,从被告人刘XX驾驶的摩托车的后备箱内查获毒品29包(经鉴定,净重12.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刘XX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XX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码的二轮摩托车去至广州市萝岗区九龙大道九太路路口,等待与其事先联系好的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巡逻民警在例行巡查中,从被告人刘XX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29包(经鉴定,净重12.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毒品照片、毒资照片、涉案摩托车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204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刘沛容的证言(附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九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材料、同案人马XX、刘XX的供述、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贩卖毒品氯胺酮1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刘XX已经着手实行贩卖毒品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从被告人刘XX处扣押的毒品氯胺酮29包(净重12.2克)、作案工具NOKIA5233手机1部、HTC G11手机1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三、追缴从被告人刘XX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