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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7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江口乡西流村八组。
   被告人张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北省咸丰县甲马池镇青岗坝村八组8号。2013年1月2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公刑诉[201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张XX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提出撤诉确属自愿,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撤回对被告人张XX的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审判员 阮 丹
                   


二○一三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靳 梦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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