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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4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信宜市镇隆镇俊昌帝坡村50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张X,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3日17时25分,被告人李XX超载驾驶(超载率98.5%)号牌为粤R·Q340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粤R·XXXX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行官田收费站入口路段(该路段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车头碰撞由陈XX驾驶的正在收费通道内停车取卡的号牌为粤B·XXXX的小轿车车尾,并将该车推前碰撞收费通道内由练剑桢驾驶的号牌为粤H·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号牌为粤H·XXXX挂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车尾,造成坐在上述小轿车副驾驶内的被害人施XX当场死亡(经鉴定,其系因严重颅脑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XX轻伤及三车损毁(经鉴定,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77752元)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XX留置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如有赔偿或和解行为,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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