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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4号(2)
   二、对于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XX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阮 丹
                       
                       二○一三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邹清伟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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