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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靖远县,文化程度本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园XX号201。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万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831W2的大众牌轿车沿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科学大道科珠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上述车辆毁损,后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民警查获。次日1时许,被告人万X被抽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万X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万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X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贾XX、李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XX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2]毒检字第331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穗公交认字[2012]第DA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万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但经查被告人万X是因他人报警而被公安人员查获,并非自动投案及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万X具有自首情节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与被告人万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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