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7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洪家宅村20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胡XX去至广州市萝岗区严田村公交车站,扒窃得被害人蔡晓佳身上小米牌1S青春版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0.75元),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XX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胡XX去至广州市萝岗区严田村公交车站,扒窃得被害人蔡XX身上小米牌1S青春版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0.75元),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胡XX曾因盗窃于2011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1年7月8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蔡晓佳的陈述,缴获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穗开价鉴[2013]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穗公萝决字[2011]第004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胡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胡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胡XX有劣迹,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胡XX犯罪的具体事实及危害后果等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阮 丹



                      二○一三 年 五 月 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