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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6号(2)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一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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