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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池塘村鸭婆塘组。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XX,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小木桥村九组2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恭源。
   委托代理人郑X、杨XX,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游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提出撤诉确属自愿,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撤回对被告人游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员 林航宇



二○一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靳 梦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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