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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XX,男, 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金乡县,文化程度大专,住山东省金乡县司马镇古李村北街1巷27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孟XX、刘X,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 1982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西显村委珠蚌村一队24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XX、黄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XX及其辩护人孟庆国、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单XX系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仓库班班长,其职责包括检查收货、配送出库货物以及仓库5s管理等,具有经手管理涉案赃物的职务便利条件。
   2012年11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单XX、黄XX经事前合谋,由被告人黄XX以瑞安复合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一辆号牌为粤B·J7E32的江陵牌小货车驶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宏景路的西门子公司内运货,由被告人单XX利用职务安排车间工人将属于西门子公司的三卷绝缘纸(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5448.4元)装入上述车辆,并私自开具放行条帮助上述车辆驶离厂区。后被告人黄XX将上述赃物运至东莞市进行销赃,得赃款人民币约52000元,其中,单XX分得赃款人民币31000元,黄XX分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单XX、黄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单XX、黄XX已全部退赃,其家属亦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剩余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XX、黄XX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XX、黄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单XX、黄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被告人单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涉案赃物是废品,其价值低于鉴定结论价值;二、被告人单XX是初犯。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单XX系西门子公司仓库班班长,其职责包括接收、处理、存储、记录和分发仓库货物等,具有经手管理涉案赃物的职务便利条件。
   被告人单XX、黄XX经事前合谋,于2012年11月16日12时50分许由被告人黄XX以瑞安复合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一辆号牌为粤B·J7E32的江陵牌小货车驶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宏景路的西门子公司内运货,被告人单XX利用职务将属于西门子公司的三卷绝缘纸(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5448.4元)装入上述车辆,并开具放行条帮助上述车辆驶离厂区。后被告人黄XX将上述赃物运至东莞市进行销赃,得赃款人民币约52000元,其中,单XX分得赃款人民币31000元,黄XX分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单XX、黄XX在被害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单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二被告人家属亦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剩余损失各人民币100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委托报案人兰洪天的陈述、被害单位出具的《损失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朱镜亮、苏张、刘录刚的证言、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物料发外通知单》、《放行条》、《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配变仓库班班长职位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沙涌支行银行卡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穗开价鉴[2013]2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到案说明》、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被告人单XX、黄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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