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69号(2)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陈XX持刀对他人进行拦截、恐吓,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所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但对被告人陈XX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陈XX的罪责和情节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航宇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一三 年 七 月 三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靳 梦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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