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6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绰号“阿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张家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社大街1巷15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被告人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5日0时30分,同案人申XX、郑军(均另案处理)经合谋,由同案人申XX驾驶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搭载郑军去至广州市萝岗区XX路附近时物色作案对象。后其二人以对方碰撞到其为由与步行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曾XX、曾XX发生争吵,后又遇被害人曾XX、曾X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至此寻找上述两名被害人。随后,同案人申XX、郑军持刀、斧对被害人曾XX等四人进行言语威胁、拳脚殴打。过程中,同案人郑军还纠集同案人许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XX前往上址帮忙,并抢劫得中兴牌ZTE-T U88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7.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酷派牌8150型手机1部、豪江牌HJ125T-3型女装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4.11元)及100元。后由同案人许X驾驶上述被抢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手机由同案人申XX和郑军二人分用。
2012年10月初,被告人潘XX经与张XX约定后,去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村里的一号出入闸处,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XX及同案人申XX、许X购得上述赃物摩托车1辆。
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 XX与人结伙,持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辩解称其事前对同案人的行为不知情,以为是在打架,事后才知是抢劫,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性为销赃;其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被告人潘XX辩解称其不知道购买的摩托车是赃物,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5日0时30分许,同案人郑军、申XX(均另案处理)经合谋,由同案人郑军驾驶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搭载申XX去至广州市萝岗区XX路附近物色作案对象。后其二人以对方碰撞到其为由与步行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曾XX、曾XX发生争吵,后又遇被害人曾XX、曾X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至此寻找上述两名被害人。随后,同案人申XX、郑军持刀、斧对被害人曾XX等四人进行言语威胁、拳脚殴打。后同案人郑军还纠集同案人许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XX前往上址帮忙,并抢劫得中兴牌ZTE-T U88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437.10元)、酷派牌8150型手机1部、豪江牌HJ125T-3型女装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3264.11元)及约100元。同案人许X驾驶上述被抢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手机和钱由同案人申XX和郑军二人分用。
2012年9月下旬,被告人潘XX经与张XX约定后,去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村里的一号出入闸处,在明知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XX及同案人申XX、许X购得上述赃物摩托车1辆。
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曾XX的陈述证实:其与曾XX、曾XX、曾X源等5人在潭村吃完宵夜后,曾XX与曾X源搭载一个饮醉酒的朋友先回盈华酒店,而其和曾XX步行回盈华酒店。当其与曾XX途经XX路时,有两名男子骑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向他们对面方向开来,在离他们100米处时车上的一男子下车步行向他们走来,当走到他们面前时故意撞他们的手,并说他们是故意撞其,接着就吵了几句,对方骑摩托车的男子就打电话叫人过来。五、六分钟后,曾XX和曾X源开其那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过来准备接他们离开,对方骑摩托车的男子就下车持刀冲向他们,和他们相撞的男子马上从身上拿出一把斧头,持刀男子叫持斧头男子去他开的车上拿“枪”(看似是枪,不敢十分确定)出来。接着对方两人就用手和脚打他们,同时还叫他们把身上的财物拿出放在地下,并要求他们蹲在地上。他们蹲下后,对方两人持刀、斧头、“枪”威胁他们。二十分钟后,对方又来了两个人,骑着一辆男装红色摩托车过来,抢了其一部手机(2012年7月份上网以1200元购得,无发票),曾X源的一部中兴手机、现金约100元、摩托车(其从叔叔处借用,之前以为是五羊本田牌的,后来才知是豪江牌)等财物。曾X源的额头被斧头碰伤流血,其余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殴打,无流血伤情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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