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68号(2)
被害人曾XX经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郑军、申XX、许X及被告人张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抢劫他们的人,其中同案人郑军、申XX是持刀、斧抢劫他们的人,同案人许X与被告人张XX系后来骑一辆摩托车去至现场的人。
二、被害人曾XX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15日0时40分许,其与曾XX、曾XX、曾X源从潭村吃饭回来,其中其和曾X源骑着一辆女装摩托车(没车牌,两三年前值4000多元)先开回到盈华酒店,等候曾XX和曾XX两人。过了一会,他们没等到曾XX和曾XX就骑车折返。在XX路和彩频路路口看到他俩被两个骑女装摩托车的“烂仔”缠住,他们立即上前帮忙。刚到跟前,两个“烂仔”一个持刀(约二十厘米)、一个拿斧头(约十厘米)架在其脖子上,并示意他们下车以及拿车匙给他们。对方拿到车后就控制他们四人,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还拿走曾XX和曾X源的手机(一部是华为牌的8150型号,价值1000多元,另一部不详)。打完之后对方联系了另外两个同伙,骑着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现场,随即对方四人分乘三辆摩托车往潭村方向逃跑。
被害人曾XX经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郑军、申XX、许X及被告人张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抢劫他们的人,其中同案人许X与被告人张XX是最后过来的,被告人张XX开了一辆摩托车,同案人郑军、申XX是最先持刀、斧抢劫他们的人。人。
三、被害人曾X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15日0时30分,他们五人在潭村吃完夜宵后,其就和曾XX搭一个喝醉酒的朋友先回盈华酒店,然后他们开摩托车回XX路搭曾XX、曾XX。到后他们看见曾XX他俩和另两人在吵架,他们停好摩托车后就上人行道,对方突然持斧头、刀、“枪”(看似枪)冲过来顶住曾XX颈部,并把他们那辆摩托车车匙拿走,接着对方就用手和脚打他们。对方持斧头男子当时还把其右额头撞伤,流了血。接着对方叫他们把身上的财物拿出来放在地上,还要求他们蹲在地上,并拿刀、斧头和枪威胁他们。不久对方又来了两人,是骑一辆男装红摩托车来的。对方一伙把其一部手机、现金100多元、曾XX的手机以及他们的摩托车全部抢走后逃离现场。其右额头被对方的斧头碰伤流血,其余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殴打,无流血。
被害人曾X源经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郑军、申XX、许X及被告人张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抢劫他们的人,其中同案人许X与被告人张XX是后来才过来的,被告人张XX开了一辆摩托车,同案人郑军、申XX是最先持刀、斧抢劫他们的人。
四、被害人曾XX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15日凌晨0时40分许,其与曾XX、曾XX、曾X源外出潭村吃饭归来,其中曾XX与曾X源骑着一辆女装摩托车先开到盈华酒店等候其与曾XX走路跟过来。走到彩频路和XX路交叉的地方,有两个“烂仔”拦住他们,意图对他们进行敲诈勒索。过了一会曾XX与曾X源就骑车回来找他们。对方两个“烂仔”看到他们人多,于是掏出随身的刀具把他们两个拦住,并让曾XX与曾X源他们下车。后对方又联系了另外两个同伙,骑着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现场。先来的两个一个拿着刀(约20厘米),一个拿着斧头(约10厘米),后来的两个使用拳脚,对方四人对他们四个人拳打脚踢,他们没有工具不敢反抗。打完之后,对方还要求他们拿出财物。对方最终拿走了曾XX和曾X源的手机和钱包。
五、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XX路附近。
六、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证实:同案人郑军驾驶的是一台蓝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前往作案现场,以上照片经过了被告人张XX、同案人申XX、许X的签认。
七、赃物摩托车、手机照片证实:被抢赃物摩托车为一辆黑色女装“haojiang”牌二轮摩托车,摩托车照片经过被告人张XX、潘XX、同案人申XX、许X、被害人曾XX的签认,被抢赃物手机有一台为ZTE中兴手机,此手机照片经过同案人申XX、被害人曾X源的签认。
八、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赃物摩托车车主是许雪峰,含税价3600元,与被害人曾XX的陈述相印证。
九、穗开价鉴[2013]185、1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赃物ZTE-T U88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37.1元,豪江牌HJ125T-3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226.3元。
十、《涉案物价格鉴定协办函》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酷派牌8150型手机1部因资料不全,不予鉴定。
十一、《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赃物摩托车及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十二、穗萝公(司)鉴(痕检)字[2012]136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豪江牌HJ125T-3女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未改动。
十三、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X于2012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潘XX于2012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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