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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68号(3)
   十四、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张XX、潘XX的身份情况。
   十五、同案人申XX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凌晨时分,郑军(“阿杰”)和其说出去搞点事情。于是“阿杰”开他的摩托车搭载其来到科学城的一条马路,他们看到两个人在路上走。“阿杰”叫其下车去撞他一下,于是其下车正面走向他们,故意碰了一下对方,然后对方就问其干什么,后“阿杰”也过来了,找茬说要对方请吃饭。后对方打了一个电话,接着就有两个骑着女装摩托车的男子过来,双方就吵起来。“阿杰”和其见对方人多,“阿杰”就持斧头、其拿出一把匕首出来,要对方不许动,并叫对方把身上的钱和手机拿出来。他们不肯并反抗,其就用匕首敲了一下其中一男子头部,然后“阿杰”就把他们身上的两部手机和100多元钱抢过来。后“阿杰”打电话叫许X(“黄毛”)过来。二十分钟后,张XX(“阿龙”)骑着摩托车搭“黄毛”来,“阿杰”就叫“黄毛”骑对方摩托车走,后“黄毛”就骑着对方摩托车走了,“阿龙”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阿杰”开着他的摩托车搭载其一起逃离现场。抢了这台摩托车的近半个月时间里,这台车都是供其和许X使用,但他们觉得这是抢来的车,用起来很容易出事,就和张XX、郑军(“阿杰”)商量把这辆车卖了分钱。后来张XX就说他去联系潘XX(“荣佬”),因为他没车开。大概在2012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与张XX、许X开着抢来的摩托车来到天河区珠村一号闸处,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荣佬”。
   同案人申XX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张X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凌晨参与抢劫的人。
   十六、同案人许X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14日晚,其和“阿龙”在天河区黄村那边玩。到了凌晨时分,其接到郑军(“阿杰”)的电话,说他和申XX(“木雕”)在广州市科学城那边有事,叫其和“阿龙”赶快过去帮忙。后其让“阿龙”载其过去,到了那里就看见“阿杰”和“木雕”两人在那里,地上蹲着四男子,“阿杰”他俩的车上放着一把斧头和匕首。他和“阿龙”到了并没有动手,而是在看。不久听到“阿杰”对那四男子呼喝:“蹲好不许动,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那四男子把身上的手机等物品都放在地上。此外,对方的一男子额头部位被打至流血,不知道是“阿杰”还是“木雕”打伤的。后“阿杰”叫“木雕”把对方的摩托车(黑色女装摩托车,八成新,有车尾箱,无车牌)开走,“阿龙”说“木雕”开车不熟,叫其过去开。于是其就把那辆车开走。过了几天,他们四人一起时,由“阿龙”把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潘XX”的人。潘XX向他们购买该辆车的时候就知道是他们抢来的,因为他们明确告诉过他,他知道了还是向他们买了。在卖车之前,其和申XX、“阿龙”、潘XX在天河区黄村一个档口玩扑克牌“斗牛”,其亲耳听到“阿龙”告诉潘XX摩托车是抢来的。
   同案人许X经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郑军、申XX、被告人张XX就是与其一起于2012年9月15日抢劫他人摩托车及手机等财物的人;确认潘XX就是向其购买摩托车人。
   十七、被告人张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15日0时许,其和许X(绰号“小明”或“黄毛”)在黄村聊天,随后许X接了一个电话,后叫其开摩托车送他去科学城,于是其就载他过去。去到之后,其看到郑军(“阿杰”)、申XX(绰号“木雕”)在和四男子吵架,旁边停着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是“阿杰”的女装摩托车,“阿杰”的摩托车其认得,另外一辆应该是对方的女装摩托车。当时“阿杰”手里拿了一把斧头(长约50公分),“木雕”手里拿着一把刀(长约20公分),对方四名男子就站在一边。“阿杰”见到其和许X来了,就叫许X开对方的那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七八成新,有尾箱,无车牌)走。其只去了一会,记得当时对方四人有靠近过来说不要拿他们的车,“阿杰”就叫他们站到一边去。当时他们还抢了对方的两部手机,一部是中兴牌,在“木雕”处,另一部牌子不详,在“阿杰”处,抢来的摩托车一直是许X在用。大概一个星期后其将它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潘XX( “云佬”)的男子,他们当时都在场,且把得来的钱分了。关于摩托车的来历,潘XX肯定知道这辆车是抢来的,因为他知道除其之外,“小明”、“木雕”、“阿杰”都没有工作,没有钱买摩托车,而他们卖给潘XX这台摩托车又有八九成新,肯定来路不正。并且这台摩托车是他们四人共同所有,不可能是他们四个凑钱买的。
   被告人张XX经辨认照片,确认潘XX就是向其购买摩托车的男子。
   十八、被告人潘XX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其在天河区珠吉村碰到“阿龙”,他问有无人要买摩托车,其就问他是什么车,“阿龙”说是“小明”平时开的那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于是其就知道他指的是哪辆车,因为其之前也曾见过“小明”在村里开过这辆车,该车车身有“haojiang”的标志,无后视镜,无尾箱,从外观上看这台车很新。当时“阿龙”说这车“小明”也有份,于是其打电话问“小明”,“小明”也说这车他有份。 “阿龙”说这台车最少要1800元才卖,当时其想着“小明”还欠其500元未还,而且其在村里帮人拉网线有车比较方便,就跟“阿龙”说买他的车。后“阿龙”和其约好在天河区珠村里的一号闸附近交易。后其到上述地点与“阿龙”、“小明”和另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按之前说好的1800元成交。其只需给1300元就行,因为“小明”之前欠其500元,其当晚只带有现金300元,只给了他们300元,另外的1000元由“阿龙”先帮其垫付。其买该车时,发现车的座位下面锁已被撬坏,当时“阿龙”他们把车卖给其时也没有提供发票以及车牌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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