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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彭XX,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XX镇街镇XX号。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西社新意街四巷10号。
   原告彭XX诉被告吴伟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审判员 陈 莹
    
     二○一三年 六月 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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