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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中西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运河惠济村。
  法定代表人周定夫,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东。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百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定夫,系丹阳市中西服装厂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丹阳市中西服装厂、上诉人周金东、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定夫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沪铁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金东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00,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49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8,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49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9,374.50元,由上诉人丹阳市中西服装厂负担;
  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燡
代理审判员 许毅瑾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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