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2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某某。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诉人曾某某、于某某因与被申诉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物流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禧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9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抗字第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申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诉人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长三角物流公司和被申诉人金禧房地产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5月12日,原告曾某某、于某某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将长三角物流中心第*期**幢**号房屋交付给曾某某、于某某,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承担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3,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房屋超出的约定面积3%部分的责任。诉讼中,曾某某、于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另赔偿曾某某、于某某损失240,036元。
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请求驳回曾某某、于某某之诉请,并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曾某某、于某某与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加盟投资协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3月28日,案外人刘某某与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加盟投资协议书》,约定刘某某投资购买由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的长三角物流中心一期**幢**号的商铺及商务房,至同年4月5日,刘某某付清了购房款140,000元。2007年4月3日,经协商,协议中约定的购房权利人及已付购房款变更为曾某某、于某某,并将原一期**幢**号变更为*期**幢**号。曾某某、于某某与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加盟投资协议书》,约定曾某某、于某某购买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位于长三角物流中心*期**幢**号房屋,该价款含基础设施费用250,000元,房屋建筑面积为99.8平方米,建筑工程费用按900元/平方米计算,计90,000元,协议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时,以实测面积计算,费用多退少补;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曾某某、于某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要求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给予守约方赔偿,但如果曾某某、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的,曾某某、于某某应当向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按逾期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曾某某、于某某给予赔偿;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曾某某、于某某的,则应当向曾某某、于某某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加盟协议书还约定,协议签署当日,曾某某、于某某即付房屋总投资额的40%,计140,000元,其余60%则办理按揭贷款,如不能办理则所欠房款曾某某、于某某需按时支付。2007年10月15日,金禧房地产公司获得了预售许可证。2007年10月20日,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通知曾某某、于某某于2007年11月20日前与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换签正式的预售合同,并称因房屋测绘面积增大,总房价应补约152,180元。2008年2月25日,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向曾某某、于某某发出通知,称房屋已竣工验收,通知曾某某、于某某在同年3月15日前办理换签房地产正式合同等手续。同年5月10日,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曾某某、于某某于同年5月30日前换签正式合同,称由于测绘面积增大,需补面积差31.04平方米,补差价单价4,800元/平方米,总房价约补148,992元。期间,曾某某、于某某向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房产面积大大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等违约行为,要求长三角物流公司、金禧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超出3%的面积给予经济补偿等。双方因协商未果,曾某某、于某某遂于2010年5月12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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