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3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南安村北社街一横巷7号。2010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2]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9月5日间,被告人陈XX伙同同案人陈XX(另案处理),携带液压剪、剪刀、“T”字型工具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无号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去至广州市萝岗区水西村、萝岗大街等地,以撬锁的手法盗窃了多名被害人的摩托车。具体如下:
   一、2012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同案人陈伟峰,去至广州市萝岗区XXXXXX路8号,盗走被害人何XX红色无牌男装二轮摩托车1辆。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二、2012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XX伙同同案人陈伟峰,去至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XXX街15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红色飞肯FK125-2G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70.47元)。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三、2012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同案人陈伟峰,去至广州市萝岗区XX村孖塘9号,盗走被害人徐XX红色无牌男装二轮摩托车1辆。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四、2012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XX伙同同案人陈伟峰,去至广州市萝岗区水西村水西街8号,盗走被害人钟XX红色粤龙YL125-11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958.08元)。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五、2012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同案人陈伟峰,去至广州市萝岗区XX村XX街21号,盗窃得被害人钟XX的黑色嘉陵JH701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时,被治保人员发现,两人被当场人赃并获。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