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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2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XX村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2]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X是广州市萝岗区XXXX路某废品回收点老板。同案人左XX(另案处理)是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2012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曾XX与同案人左XX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以里应外合的形式在广州市萝岗区永和开发区XX路X号上述公司内,利用同案人左XX的工作便利,以徒手搬移上车的方式,盗得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外围规格为1. 2米*1米*0.15米的1210D平板焊接田字(置钢)塑料托盘47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654.45元)。得手后,被告人曾XX将盗得的托盘47块全部收购并转卖。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曾XX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害单位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委托书》、《证明》及该公司委托员工余晓生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穗开价鉴[2012]8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曾世林的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XX与人结伙,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XX曾因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XX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XX辩称:其只是收购废品,没有参与盗窃,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XX是广州市萝岗区XXXX村某废品回收店老板,同案人左XX(另案处理)是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开发区XXX路X号的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2012年8月2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曾XX雇佣司机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E1Q30的货车,与其自驾车辆搭载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一起去至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同案人左XX的工作便利,由同案人左XX及与被告人曾XX同去的两名男子将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外围规格为1. 2米*1米*0.15米的1210D平板焊接田字(置钢)塑料托盘46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300.1元)搬运到上述货车盗出公司,运至被告人曾XX经营的废品回收店转卖。
   2012年9月25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XX。
   另查明:被告人曾XX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单位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委托书》、《证明》及该公司委托员工余XX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9日6时10分许,被害单位员工发现公司放在仓库外围的塑料托盘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公司前一天值班的保安左XX把公司大门打开,放进一辆货车(车牌号码为:粤A·E1Q30),并和另外两名男子将放在仓库外围的塑料托盘装上车运走了,他们从2012年8月29日4时42分开始搬货,4时58分搬完,搬完后,左XX也上车一起走了,查看录像时还发现有一辆白色小车出现在公司门口。公司被盗的塑料板,是用来垫货物的,每块板的价格约人民币380元,被盗了47块。左XX主要负责公司园区内一切物品的看管和保护,及检查车辆和人员的进入和离开等,如果需要从公司园区将任何属于公司的物品带离公司则需要有经公司盖章的放行条才可以离开。
   二、证人熊XX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与被害单位共用一个大门,两家的保安值班室相距只有五六米。2012年8月29日5时许,其在值班期间发现有一辆货车停在被害单位的门前,被害单位的值班人员“胖子”(左XX)就在保安室里面走来走去不知在干什么。过了一会,可能是“胖子” (左XX)看见其在不停的往外看,于是便向其这边走过来,其也走了出去,发现还有一辆白色的小车停在货车的后面。“胖子” (左XX)对其说,他刚才在值班室睡觉被队长逮住了,要马上去东区总部那边,让其看到接班的吴XX后给他开个门,还把大门铁闸遥控器给了其,他就上了白色的小车走了。其查看了公司的视频监控,发现有一辆货车曾经从被害单位进出。后来,被害单位员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看到有三个人在搬塑料托盘,其中一个人就是“胖子” (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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