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28号(3)
被告人曾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一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邹清伟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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