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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5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某。
  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伟公司)因与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抗字第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宏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5月10日,黄某某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称,双方分别于2005年5月20日、6月24日、12月2日签订《租赁合同》三份,约定宏伟公司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并对租赁期限,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宏伟公司也将原告提供的物资用于其建设的工地,后宏伟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故要求宏伟公司支付至2006年10月31日止的租杂费1,423,534.49元及违约金1,447,907.72元。宏伟公司辩称,本案已是黄某某第三次起诉,前两次均以补充证据为由撤诉。原告提供的前两份合同上的章和被告方的签章明显不同,只有第三份合同系黄某某与宏伟公司所签,且已结算完毕,故不同意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5月20日,黄某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浙江绍兴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租金价格为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7元/只/天,租赁数量按实发数,赔偿价值按市场价;租赁期限约定为发料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9月20日,归还期限约定为2005年8月20日至9月20日;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用,乙方交纳时间为每月到月后三天内送到甲方付清;押金按价值的10%计算;提货方式约定为,钢管、扣件根据数量搭配发货,卸车乙方自卸,装、卸车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装车费8元/吨,运费30元/吨;归还物资约定为,运输、装车乙方自运、自装,费用乙方承担,甲方卸车费用8元/吨,由乙方承担;租赁物资维修保养约定为,甲方负责钢管维修、扣件加工上油,费用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未按时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应偿付违约期租金20%违约金,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用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仍要求发料或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30%,租赁期为不定期。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此份合同乙方落款处加盖有字样为“浙江绍兴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工地地址注明为上海南汇下沙工业园区,收发负责人为方某。
  2005年6月24日,黄某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浙江绍兴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租金价格为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7元/只/天,租赁数量按实发数,赔偿价值按市场价;租赁期限约定为发料2005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30日,归还期限约定为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1月30日;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用,乙方交纳时间为每月到月后三天内送到甲方付清。合同另对提货方式、归还物资、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费用、赔偿物资、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20%,租期为不定期。此份合同乙方落款处加盖有字样为“浙江绍兴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工地地址注明为嘉兴市洪合镇,乙方委托代理人及收发负责人均为方某。
  2005年12月2日,黄某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宏伟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租金价格为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05元/只/天,租赁数量按实发数,赔偿价值按市场价;租赁期限约定为2005年12月2日至2006年6月30日;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用,乙方交纳时间为每月到月后三天内送到甲方付清。合同另对提货方式、归还物资、租赁物资的修理费、材料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份合同乙方落款处加盖有字样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工地地址注明为嘉兴洪合,乙方委托代理人为骆某某、方某,收发负责人均为方某、彭某某。
  2005年4月21日,宏伟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方某、彭某某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协议书》,工程地址为上海南汇下沙镇工业园区内上海(菲莉)家具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自2005年5月15日起至工程结束,该协议书对双方关于工程室内外架子承包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年6月22日,宏伟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方某、彭某某针对嘉兴市洪合镇拆迁安置房工程室内外架子工程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协议书》,施工工期为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工程结束,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亦作了明确约定。同年12月3日,宏伟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方某针对嘉兴市洪合镇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室内外架子工程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协议书》,施工工期为自2005年11月15日起至工程结束,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亦作了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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