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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26号(2)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郑XX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被告人郑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郑XX与同案人的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郑XX有劣迹,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四、本案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郑XX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钟秋霞
                    人民陪审员李建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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