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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123号(2)
   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航宇

二○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靳 梦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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