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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1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杨X晖,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杨X耕,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
   委托代理人:杨X晖,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气象局,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3楼301-306房。
   法定代表人:常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机械(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X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国X,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X晖、杨X耕不服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晖,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国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晖、杨X耕共同诉称:原告于2003年10月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2011年7月得知有人盗用原告的资格证非法从事防雷工程活动,原告立即向广东省气象局举报。广东省气象局经立案核查,责令广州市气象局成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撤销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决定》。广州市气象局经调查核实后,对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4万元的决定。2012年2月13日,广州市气象局告知原告,第三人报建的“厂房、门卫”工程项目已被核查确认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造假工程,而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上述防雷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告对广州市气象局仅处罚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应当追究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行政责任,撤销其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并对该防雷装置工程依法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理由如下:一、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首要责任人,应对其竣工验收所涉及的欺骗、虚假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后果。二、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被许可单位,施工单位只是施工资质的被许可单位,而非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故应由第三人承担虚假竣工验收的行政责任和后果。三、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在整个防雷装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放任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第三人在整个设计审核、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过程中以建设单位名义客观上提供了大量虚假申报材料。五、被告在上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审查不严的过错。六、原告与撤销该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行政许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七、建筑物防雷设施是全社会防雷减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无资格证上岗将导致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的雷击隐患。八、即便本案所涉的防雷工程将来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原告也不能容忍自己与这项通过欺诈取得验收合格的工程有任何的牵连。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建设的“厂房、门卫”工程项目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即粤雷验[2009]AG-3-151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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