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15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杨X晖,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杨X耕,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气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3楼301-306房。
法定代表人:常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XX楼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廖X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杨X晖、杨X耕不服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X晖、杨X耕,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晖、杨X耕共同诉称:原告于2003年10月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2011年7月,原告得知有人盗用原告的资格证非法从事防雷工程活动后,立即向广东省气象局举报。广东省气象局经立案核查,证实原告举报属实,责令广州市气象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撤销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决定》。广州市气象局经调查核实后,对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4万元的决定。2012年2月13日,广州市气象局告知原告,第三人报建的“广州市萝岗区气象观测场”的工程项目已被核查确认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造假工程,而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上述防雷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告对广州市气象局仅处罚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应当追究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行政责任,撤销其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并对该防雷装置工程依法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理由如下:一、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首要责任人,应对其竣工验收所涉及的欺骗、虚假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后果。二、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被许可单位,施工单位只是施工资质的被许可单位,而非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故应由第三人承担虚假竣工验收的行政责任和后果。三、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在整个防雷装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放任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第三人在整个设计审核、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过程中以建设单位名义客观上提供了大量虚假申报材料。五、被告在上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审查不严的过错。六、原告与撤销该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行政许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七、建筑物防雷设施是全社会防雷减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无资格证上岗将导致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的雷击隐患。八、即便涉案防雷工程将来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原告也不能容忍自己与这项通过欺诈取得验收合格的工程有任何的牵连。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建设的“广州市萝岗区气象观测场”工程项目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即粤雷验[2009]AG-3-190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气象局辩称:一、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涉案《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是被告依第三人申请作出,该合格证没有提及原告姓名及其资质证书,并未直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二、被告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 被告作为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主体资格。2.第三人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三人的防雷装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被告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并核发《防雷装置合格证》,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而且,涉案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经防雷检测机构再次检测,进一步确认该防雷装置合格。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涉案防雷装置经两次检测均合格,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述的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已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另案处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第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述称:一、第三人负责建设的涉案防雷装置工程为我区2010年广州亚运会配套项目工程,按“市重点项目”要求建设实施,于2010年9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手续,从交付使用至今已三年多。二、第三人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两原告从未签订过任何协议,且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均未提及原告个人姓名及资质证书等,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必然性。三、第三人的防雷装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及防雷验收程序和规范,被告依据检测报告向第三人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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