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59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庞红松,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庞红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X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电机号:1207XXXXX,车架号码:1500XXXXXXXXXXX)沿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至广州市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段时,遇被害人杜X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XXXXXX,车架号9XXXXXXXX)沿同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结果两车车头发生碰撞,两人及车倒地。被害人杜X伟倒地后被钟X驾驶的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101%)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杜X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李X及被害人杜X伟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X主动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李X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杜X伟家属损失人民币12.3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杜X伟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量刑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及第三人在本案中过错;二、被告人李X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李X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四、被告人李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X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1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电机号:1207XXXXX,车架号码:1500XXXXXXXXXXX)沿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至广州市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段时,遇被害人杜X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1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XXXXXX,车架号码:9XXXXXXXX)沿同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后两车车头发生碰撞,两人及车倒地。被害人杜X伟倒地后被钟X驾驶的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101%)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杜X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钟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李X及被害人杜X伟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李X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并于同年10月26日主动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李X的亲属与被害人杜X伟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向被害人杜X伟的亲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2.3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李X,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X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关于李X损伤程度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人钟X、李X的证言、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金银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广州政方外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表现证明》、户籍材料、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