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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7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之一。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勇、吴进和,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及辩护人吴进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蒋XX伙同蒋XX(已判决)等人以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村的永久快速北出口二标段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尚未到位,施工方施工过程造成道路损坏、污染环境为由阻扰施工方施工。2011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蒋XX与同案人蒋XX、蒋XX、蒋XX(均已判决)、蒋XX(另案处理)、蒋XX(另案起诉)等人向施工方吴XX、罗XX等人索取人民币10万元“调解费”,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在遭到吴XX一方拒绝后,同案人蒋XX(另案处理)于当日21时许驾车故意碰撞施工方现场围栏制造交通事故。次日,施工方现场围栏被村民推到,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吴XX、罗XX被迫于2011年12月12日支付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蒋XX及同案人蒋XX、蒋XX、蒋XX等人,事后,被告人蒋XX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蒋XX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蒋XX向被害人吴XX赔偿人民币3000元,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蒋X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对本案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蒋XX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蒋XX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间,被告人蒋XX纠集同案人蒋XX(已判刑)等人组织村民以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村的XX快速北出口二标标段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尚未到位、施工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为由阻挠施工方施工。施工方吴XX等人遂于当月10日18时许,约被告人蒋XX及同案人蒋XX、蒋XX(另案处理)、蒋XX(另案起诉)等人商谈解决事宜,过程中,被告人蒋XX及同案人蒋XX等人向吴XX等人索取“茶水费”人民币10万元,并以组织村民制造事端,使工地不能正常施工相威胁,施工方未答应给钱。当晚21时许,同案人蒋XX(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故意碰撞工地围蔽墙制造交通事故,使施工现场围蔽墙被推倒。为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方吴XX、罗XX被迫于2011年12月12日支付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蒋XX等人,被告人蒋XX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2012年3月间,被告人蒋XX、同案人蒋XX等人还多次恐吓吴XX以及施工人员,要求将该标段工程或标段部分沥青工程给予蒋XX等人承包。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蒋XX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蒋XX向被害人吴XX赔偿人民币3000元,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蒋XX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吴XX、罗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郑XX(附辨认笔录)、钟XX(附辨认笔录)、郑XX(附辨认笔录)、钟XX(附辨认笔录)、蒋XX(附辨认笔录)、黄XX的证言、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镇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同案人蒋XX、蒋XX、蒋XX、蒋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据》、(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2009)萝法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穗公刑释字(2010)002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蒋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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