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62号(2)
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许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三、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4克及作案工具MORAL牌手机1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瑞芳
二○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邹清伟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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