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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52号(2)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与被告人邓XX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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