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25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巷XX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小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萝岗区XX巷XX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363之二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刘XX、辩护人谢小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起,被告人刘XX、刘XX在共同经营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街XX号之一XX房XX大药房期间,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从同案人吴XX(另案处理)等处购进黄道益活络油、鹦鹉牌特效牙痛灵等多种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进行销售。2013年3月18日,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XX、刘XX经营的上述药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待售的黄道益活络油25ml装10盒、50ml装12盒,鹦鹉牌特效牙痛灵2盒,杏明堂保婴丹1盒,余仁生保婴丹4盒,强肾100生精胶囊8盒,豹王中药片10盒,特效风湿骨痛灵3盒,仙翁养生丹6盒,强力止痛莪术油4瓶,双飞人药水7瓶,浓缩内服消石素4盒,太和洞久喘丸8瓶,痛风灵7盒,海狗丸6盒,速效坐骨神经痛丸6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7盒,鹿尾耙鞭丸4盒,德国强力消石素3盒,浓缩坐骨神经痛特效疗痛灵8盒,法国先锋霉素胶囊16盒,公牛牌风湿灵3瓶,公牛牌鼻炎灵1瓶,马百良珠珀七厘散22袋,马百良八宝惊风散17袋共24种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
经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的24种药品均属假药。
当日,被告人刘XX、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共同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刘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XX、刘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谢小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刘XX的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6月起,被告人刘XX、刘XX共同经营XX大药房(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街XX号之一XX房)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从同案人吴XX(已另案判决)等处购进黄道益活络油、鹦鹉牌特效牙痛灵等多种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进行销售。2013年3月18日,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药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待售的黄道益活络油25ml装10盒、50ml装12盒、鹦鹉牌特效牙痛灵2盒、杏明堂保婴丹1盒、余仁生保婴丹4盒、强肾100生精胶囊8盒、豹王中药片10盒、特效风湿骨痛灵3盒、仙翁养生丹6盒、强力止痛莪术油4瓶、双飞人药水7瓶、浓缩内服消石素4盒、太和洞久喘丸8瓶、痛风灵7盒、海狗丸6盒、速效坐骨神经痛丸3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7盒、鹿尾耙鞭丸4盒、德国强力消石素3盒、浓缩坐骨神经痛特效疗痛灵8盒、先锋霉素胶囊16盒、公牛牌风湿灵3瓶、公牛牌鼻炎灵1瓶、马百良珠珀七厘散22袋、马百良八宝惊风散17袋共计24种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经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的24种药品没有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XX、刘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缴获的假药照片、《扣押清单》、《药品目录表》、广州市萝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关于药品假药认定的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证人简佩怡、卢诗婷的证言、同案人吴XX的供述、被告人刘XX、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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