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21号(2)
另查明:被告人陈XX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1年6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1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3日6时30分许,其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XXXXX的五菱荣光七座小面包车,行驶在萝岗区XX大道XX对面公路最外侧快车道,突然一辆银色宝马牌小轿车往其右侧挤过来,后视镜蹭了一下其车。该车司机示意其停车。其停车后下车查看。宝马车上有三名男子,驾车的一名胖男子走过来说:“这车很贵的!”其连忙道歉。对方向其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后改口说至少要赔人民币7800元。其很害怕,告诉对方其身上仅有一二百元。对方凶神恶煞地辱骂其,叫其交出钱财,坐在副驾驶座的一名男子对其左侧脸部扇了两巴掌,后又试图将其拉上宝马车。其挣脱后拿出手机提出报警处理。那名胖男子说:“报警?想找死啊?小心捅你几刀!”这伙人从车尾箱拿出几根铁管朝其走来。其立刻逃跑。这伙人见其跑远,持铁管砸其小客车玻璃。其车上七扇玻璃均被砸碎,损失约为人民币1150元。
被害人朱XX经辨认照片后,确认三被告人就是案发当天意图对其敲诈勒索的人。被告人陈XX坐在副驾驶室,持铁管打砸其车,对其打耳光;被告人李XX开车;被告人刘XX坐在后排,也参与打砸其车。
二、被害人曹XX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3日7时45分许,其驾驶的是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XXXXXX的银色上海五菱宝骏牌LZW7151ABF小轿车,经萝岗区XX隧道前往广州方向,行至距离隧道口约100米时,一辆银色宝马车突然从最右边车道往中间车道挤,用左后视镜轻轻蹭了其车的车身。双方靠边停车后,宝马车上一名胖男子和一名瘦男子走下车。胖男子说车被碰坏了,叫其下来看。其下车后发现宝马车的后视镜仅向后反转而已。胖男子要其道歉和赔钱。其提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对方说不用报保险,要其赔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其感觉对方的口气不对,说身上现金不够,回车上打电话叫人送钱。其上车锁好车门后打电话报警。瘦男子叫其开车门。其没有理会。该男子就用脚踹其车门。随后,其通过后视镜看见胖男子从宝马车上拿出两根铁棍,交给瘦男子一根铁棍后持铁棍将其车的四周玻璃、右后视镜等处打烂。其大约损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被害人曹XX经辨认照片后,确认三被告人驾车故意碰撞其车辆。
三、现场照片、被毁损车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及广州市萝岗区XX隧道附近;被毁损车辆的车牌号码分别是粤AXXXXX、粤YXXXXX。
四、穗开价鉴〔2013〕6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朱XX的五菱LZW6407B3小型普通客车1辆的前挡风玻璃1块、尾门玻璃1块、右前门玻璃1块、后侧窗玻璃2块、后侧面玻璃2块,后侧门玻璃2块,须修复,鉴定总值为人民币1915元;穗开价鉴〔2013〕3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曹XX的上海五菱宝骏LZW7151ABF小型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四个车窗玻璃、右后视镜被毁坏,需更换。鉴定总值为人民币2930元。
五、《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悬挂车牌号码为粤BXXXXX的宝马牌轿车1辆、水管5根、钢刀1把。
六、穗萝公(司)鉴(痕检)字〔2013〕34号《痕迹检验报告》以及机动车查询资料证实:作案工具车牌号码为粤B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均未被改动过;车主是李XX;该车无被盗抢记录。
七、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三被告人的情况。
八、《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XX、陈XX的亲属已共同向被害人曹XX代为赔偿人民币7000元,向被害人朱XX代为赔偿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曹XX、朱XX表示谅解被告人李XX、陈XX。
九、(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XX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陈XX于2011年6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1日)。
十、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十一、被告人陈XX供述(附辨认笔录):2013年3月23日晨,其与李XX、刘XX驾车从深圳市出发经XX高速公路进入广州市科学城,追上一部五菱之光牌小客车,说碰坏了其宝马车,要求该车司机赔偿人民币7800元。该车司机不给钱还骂他们。他们一气之下就砸烂该车玻璃。后驱车前往永和后发现一部车牌号为粤Y开头的车,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就用车辆轻轻碰了该车一下,停车后要求对方赔钱。对方不愿意。其与刘XX就砸烂了对方的车窗玻璃。他们都清楚是以碰车的方式要求对方赔钱。他们随机选择作案对象,一般是选择车上仅有一人的车辆为作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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