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2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XX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XX族自治县XX村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2日22时许,同案人“王XX”(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萝岗区XX路与新庄二路交界处搭载由被害人郑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去至XX村一出租屋寻找被告人刘XX,并以去银行取钱为由,与被告人刘XX共同乘坐上述摩托车将被害人郑XX骗至萝岗区XX街XX路XX号XX家具厂门口路段,后二人共同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郑XX的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42.46元)。后由同案人“王XX”驾驶上述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XX驶离案发地点。
   2013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与人结伙,持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XX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称:其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XX、胡XX(附辨认笔录)的证言、现场照片、穗开价鉴[2012]4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乘警支队客车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刘XX曾于2010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2010)顺少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佛顺公决字[2011]第176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刘XX持械抢劫,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刘XX具有犯罪前科及吸毒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XX提出的其不构成累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XX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但其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不能认定为累犯。故被告人刘XX提出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