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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13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又名“蒋远雄”),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韦荣革,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蒋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济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蒋XX及辩护人韦荣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期间,同案人蒋XX(另案处理)、蒋桂明(已判刑)等人以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村的XX快速北出口二标标段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尚未到位、施工方施工过程造成道路损坏、污染环境为由阻挠施工方施工。2011年12月10日晚6时许,同案人蒋XX、蒋XX、蒋XX(均已判刑)、同案人蒋XX、蒋XX(均另案处理)等人向施工方吴XX、罗XX等人索取10万元“调解费”,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遭到吴XX一方拒绝后,被告人蒋XX、蒋XX、同案人蒋XX、蒋XX、蒋XX(另案处理)等人于当晚9时许故意碰撞施工现场围栏制造交通事故。次日施工现场铁围栏被推倒,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吴XX、罗XX被迫于2011年12月12日支付人民币5万元给同案人蒋XX、蒋XX等人。事后二被告人从同案人蒋XX处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蒋XX、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现场照片、同案人供述、(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311、40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XX、蒋XX与人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蒋XX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蒋XX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对本案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蒋XX是从犯;二、被告人蒋XX认罪态度良好。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蒋X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间,同案人蒋XX(另案处理)、蒋桂明(已判刑)等人以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村的XX快速北出口二标标段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尚未到位、施工方施工过程造成道路损坏、污染环境为由阻挠施工方施工。2011年12月10日18时许,同案人蒋XX、蒋XX、蒋XX、蒋XX(均已判刑)等人向施工方吴XX、罗XX等人索取“茶水费”人民币10万元,并以组织村民制造事端,使工地不能正常施工相威胁,施工方未答应给钱。当日21时许,同案人蒋统恩(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故意碰撞工地围蔽墙制造交通事故,被告人蒋XX、蒋XX及同案人蒋XX、蒋桂明、蒋运强、蒋伯文(另案处理)等人将施工现场围蔽墙推倒。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方吴役云、罗志伟被迫于2011年12月12日支付人民币5万元给同案人蒋XX等人。事后,被告人蒋XX、蒋XX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2013年2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蒋XX、蒋XX。
   另查明,被告人蒋XX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3年6月29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吴役云的陈述:2011年12月10日18时许,其施工队约好镇龙九楼村村长及部分村民到镇龙云豪渡假山庄吃饭,期间,九楼村村民蒋桂明提出如果施工队不给人民币10万元的保护费就不能正常开工,他们会驾驶摩托车撞上施工围栏制造交通事故,其想处理好这个事情,就先买了六条芙蓉王香烟给他们,但是没有给他们钱。当晚21时许,有九楼村村民打电话给其说在其施工工地上发生交通事故,让其快点将伤者送去医院并扬言将工地围栏推倒及放火将工地挖土机烧掉。第二天,其到工地后发现工地两边围着公路的铁围拦被推倒,蒋XX及蒋桂明叫其快点给他们钱,当时双方谈好给村民人民币5万元保护费就可以正常施工。12月12 日,其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罗志伟、钟世其及“阿佳”,让他们将钱带到九楼村村长家交给那些村民。12月13日,其工地就正常施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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