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13号(2)
   被害人吴役云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蒋XX就是敲诈勒索其的男子之一。
   二、被害人罗志伟的陈述:2011年12月初,其公司承包的镇龙XX村的XX快速路北出入口二标段进入施工阶段,九楼村村民说施工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其公司赔偿,一开始,施工方没有理会他们,后来,九楼村的村民驾驶一辆摩托车撞在工地的围蔽墙上,同时村民把围蔽墙全部推倒,并打烂了挖土机上面的玻璃,说由于工地搭建围蔽墙,导致那名村民撞在围蔽墙上受伤,要求其公司赔偿。其搭档吴役云知道后,通过九楼村的村长约了村民在镇龙云豪山庄吃饭,并且谈好给九楼村村民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费。第二天晚上,其和公司人员钟志亮、钟锡祺来到九楼村村长家,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村民蒋XX,并叫他们签了份协议,当时蒋XX不肯在协议书上签字,由另外两名村民代表对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三、证人郑秀雄的证言:2011年12月上旬,其公司施工队正在永龙隧道北出入口二标段九楼村工地施工,当时大约有十几个村民到工地要求停止施工,工程就先停下了。其公司的其中一个供应商吴役云认识对方的那些村民,就约那些村民于2011年12月10日到云豪饭店吃饭商谈此事。12月10 日18时许,其代表公司和吴役云一起到云豪饭店和九楼村的村民吃饭,期间,九楼村的蒋XX代表那几个闹事的村民要求给他们人民币10万元作为其公司工地在九楼村施工的保护费,另外一个村民扬言,如果其公司不给他们保护费人民币10万元,他们就会找人驾驶摩托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撞上工地围墙, 以此要挟其公司给他们保护费人民币10万元,因为数额太大,所以其没有答应对方的要求。当晚21时许,就有一个村民驾驶摩托车撞上了其公司工地的围蔽墙,其次日早上去工地开工时就发现工地的围蔽墙全部被人推倒了。
   证人郑秀雄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蒋XX就是参与敲诈勒索的男子之一。
   四、证人钟锡祺的证言:其在永九快速北出口二标标段工作,该标段的土方、地才是其老板吴役云承包的,由于该标段经过九楼村,就发生了九楼村村民来其标段敲诈勒索的事。其听吴役云说有几个九楼村的村民敲诈勒索他人民币10万元,说要是不给钱,就阻挠工地施工,当时还有人驾驶摩托车故意撞工地的围蔽围栏,以此制造事端,阻挠施工,后来经过协商将金额确定为人民币5万元。2011年12月12日,吴役云让罗志伟拿了人民币5万元和其以及钟志亮一起到九楼村村长的家里将钱交给了村长叫来的三名村民,其中两名村民在协议书上签了名。
   五、证人钟志亮的证言:2011年12月12日晚19时许,罗志伟、钟锡祺说要拿人民币5万元给九楼村村民作为协调费,叫其和他们一起去。后来在村长的主持下,罗志伟写了一份协议书,并将人民币5万元给了村长叫来的三名男子,那三名男子中的两名先后在协议书上签名,钟锡祺作为证明人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名。
   六、证人蒋斌光的证言:2011年年底的一天,永九快速路北出口二标段的郑工打电话给其说,九楼村的部分村民到工地去闹事,叫其帮忙解决事情。其初步了解是九楼村以蒋XX为首的部分村民借口征地款没有收齐,到工地闹事并要求工地停工。其就通过电话与工地的材料供应商吴役云联系,后约定在云豪饭店吃饭。2011年12月10日晚上18时许,其和司机蒋伯文到云豪饭店,当时工地方有吴役云和郑工,村民方有蒋XX、蒋桂明、蒋伟清、蒋XX,吃饭过程中,以蒋XX为首的村民就与工地方商谈收取保护费的具体数额,后来其因为有事,就先走了。过了几天,其听说蒋XX带着村民又到工地上闹事。后来,工地方打电话给其,叫其帮忙约蒋XX等人出来给他们人民币5万元作为保护费,其就与工地方约定在其家交钱给他们,蒋XX到其家收钱,工地方坚持要写一个收条,但是蒋XX害怕不敢写收条,其就叫蒋伯文和蒋运强在收条上签了名,之后,蒋XX就带着人民币5万元离开其家了。
   证人蒋斌光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蒋XX就是参与敲诈勒索的男子之一。
    七、同案人蒋桂明的供述:同案人蒋桂明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供述中称被告人蒋XX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因为被告人蒋XX参与过阻止被害方施工的行为,被告人蒋XX参与了制造交通事故闹事的行为,也参与了分钱。
    八、同案人蒋运强的供述:同案人蒋运强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供述中称被告人蒋XX、蒋XX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同案人蒋运强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蒋XX就是在九楼村参与敲诈勒索及分赃的男子。
    九、同案人蒋伯文的供述:同案人蒋伯文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供述中称被告人蒋XX、蒋XX参与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
    同案人蒋伯文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蒋XX、蒋XX就是在蒋XX家分得敲诈勒索所得的男子。
    十、同案人蒋XX的供述:同案人蒋XX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供述中称被告人蒋XX、蒋XX参与了推倒施工现场围蔽墙,并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