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1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绰号“光头仔”),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之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铮哲,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朱铮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何XX与同案人“阿志”、“阿湛”、“高佬”(均另案处理)与苏某某、张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地以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何XX合共输掉赌资5万余元。被告人何XX及其同案人怀疑苏某某、张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遂合意次日向二人索回输掉的赌资。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何XX等人在广州市萝岗区XX水库再次赌博时,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对苏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要求索回输掉的赌资。被告人何XX以及同案人“阿志”、“高佬”在上述点看守张某某,同案人“阿湛”与苏某某持二人银行卡到广州市XX区XX支行提款合共人民币2.6万元。事后被告人何XX分得人民币7000元。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何XX如实供述其罪行;二、被告人何XX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三、被告人何XX具有悔罪表现;四、何XX主观恶性不大,涉赌金额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不大。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XX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拘役予以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何XX与同案人“阿志”、“阿湛”、“高佬”(均另案处理)与苏某某、张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地以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何XX合共输掉赌资5万余元。被告人何XX及其同案人怀疑苏某某、张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遂合意次日向二人索回输掉的赌资。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何XX等人再次约苏某某、张某某到广州市萝岗区XX水库赌博,过程中要求索回输掉的赌资。后被告人何XX以及同案人“阿志”在上述点看守张某某,同案人“阿湛”、“高佬”带苏某某持苏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卡到广州市XX区XX支行提款合共人民币2.6万元(其中被告人何XX分得人民币7000元),过程中被告人何XX以及同案人“阿志”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XX因多次殴打他人于2008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某、苏某某、周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取款监控录像及截图、穗公萝(刑技)勘[2013]04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某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取款记录、穗萝公(司)鉴(伤)字[2013]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穗公萝决字[2008]第001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何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有劣迹,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何XX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